第965章 先占原则(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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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5章 先占原则
  欧洲的法律最早起源於古罗马,其中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两部分。
  其中,“市民法”规定了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关係,“万民法”主要规定罗马公民与异邦人及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係。
  “市民法”就相当於现在的国內法,而“万民法”则就相当於现在的国际法。
  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就有了第一部正式撰写成文並公布的“市民法””
  :《十二铜表法》。
  这是一部被刻在十二块铜板上的律法,每一块铜板称为一“表”,里面有很多奴隶制时代特有的法律条文,今天来看很有意思。
  比如,其中第四表:父亲的权利中就有这么几条:
  1)、一个肉眼可见身患残疾的新生儿必须立即被处死。
  2b)、家长如三次卖掉了自己的同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这也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罗马人的孩子可以卖三次”的由来。
  还有其中第六表:財產权利的第五条中规定:
  5)、妻子是丈夫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如果妻子不想被丈夫控制,就必须每年从家里搬出来住3天。
  总之,《十二铜表法》虽然看著十分简陋,但它在后续的执行中逐渐变的更加详细而完善。
  一开始他只规定了罗马人之间的法律关係,后来罗马人与其他城邦交流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罗马人与其他城邦人法律关係,逐渐出现了一些相关的新条文,这就是“万民法”的诞生。
  古罗马的“万民法”就是世界上第一部,调解“国”与“国”之间处事原则的法律,被法律界视为现代国际法的源头。
  而在古罗马“万民法”中,將“先占”原则作为所有权”取得方法的判定依据,范围涵盖野兽、宝石及未开发土地。
  罗马法学家认为:如果人类果真能够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占”必將成为他们的实践之一。
  “先占”是一个手续程序,通过这个手续程序,原始世界的“无人物件”在世界歷史中即成为个人的私有財產。
  英国法制史大儒梅因认为:罗马人的“先占”原则,以及法学家把这一原则发展而成的规则,是所有现代“国际法”有关“战利品”和在新发现国家中取得主权等主题的起源。
  “先占”原则被视为最古老的財產取得方式之一。
  到了大航海时代,纵横大洋的欧洲列强之间,对於海洋上的岛屿等无主的土地,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守的原则,那就是“先占先得”。
  比如,大航海时代欧洲人“发现”美洲的过程,就是將印第安人的土地变成自己“合法土地”的过程。
  虽然他们是强盗做派,但却偏偏有自己的一套“合法性”准则。
  在宣布占领新土地时,其言行举止颇为郑重,有繁多的仪式,掺杂了骑士做派与天主教宗教传统。
  探险家们在来到新土地后,要举起一面有王室徽章的旗帜,迎著风挥舞著起来,让附近的所有人都看到。
  比如西班牙著名探险家巴斯克·努涅斯·德·巴尔沃亚在宣称占领太平洋及其沿岸土地时,就是这么干的。
  他带队走到海边时,便举起一面旗帜,旗帜上画有圣母玛利亚与圣子,下面还画有卡斯蒂利亚王国和莱昂王国的盾徽。
  接著全身盔甲的他便宝剑出鞘,背上圆盾径直向大海走去,一直走到海水蔓延到他膝盖的地方才停止。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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