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3章 鸽阁老很忙(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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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很快想到了《户律·钱债》中“违禁取利”条,禁止重利盘剥。
  李一元继续写道:“《刑律·诈偽》中偽造印信、历日、宝钞”等条,可惩处偽造官方凭证、扰乱金融秩序之罪。”
  尤其“偽造宝钞”之罪,与此类偽造“官方特许”、“內幕消息”欺骗民眾购买空头股票券契的行为,在淆乱视听、动摇信用根基上何其相似!
  量刑可参照此等重罪,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或比附。
  接下来就是確定犯罪行为的范围。
  任何一条法律,必须要准確的框定罪犯的范围,这样执法者才能有法可依。
  所以这条法条,必须清晰界定此种新型犯罪。
  李一元又写道:“凡以虚构朝廷特许、捏造海外利源、假託內幕消息等诈术,印製、贩卖所谓股票”、股券”、拓殖凭证”等无实契之空券,诱使良善出资购股,意图骗取钱財物者,即为偽券诈財”之罪。”
  然后就是罪责了。
  这类经济犯罪,主犯都是做局的人,他们是最需要严惩的。
  一个骗局也不是几个主犯就能闹出这么大的声势的,必然也有一批骨干煽动,他们是一般都是明知道是骗局却还加入,就为了从中渔利,將身边亲友坑下水。
  所以这一类人,必须要严惩。
  “主谋、印製者、首要煽动者,视同偽造及诈欺主犯,罪加一等。”
  接下来,就是要体现律法的“温情”了。
  当然,这也不仅仅是因为律法的“温情”,更重要的是司法力量是有限的,如果什么都要抓,那执法人员就会压力太大。
  人人都抓,就等於人人都不抓。
  所以李一元又补上一条:“区分首从,罚当其罪。”
  儒家讲求“刑罚世轻世重”、“罚当其罪”。
  所以对於受僱散布消息、不明就里参与售卖的小角色,可依“为从”论处,但需强制其退赃或罚役。
  购股之小民,虽愚昧贪利,然实为受害者,新法当明確其有告发免罪或减罪及追偿之权,体现朝廷“仁恕”之道,避免苛责无知百姓。
  这些写完,一气呵成,然后就是如何执法的问题了。
  李一元想到的还是治安司。
  案件是治安司发现的,这类案件扎根於市井,调查起来也需要治安司的力量。
  李一元再次提笔:“凡市面流通之此类券契,治安司有权查验其发行凭据、官府批文真偽。无实据而贩售者,治安司可即行查封铺面,拘押人犯,封存赃款赃物,並速报有司审理。”
  这解决了沐昌佑面临的“无法可依、无权处置”的窘境。
  最后就是先礼后兵了。
  “此法自颁布之日施行。此前所发偽券,限一月內由发行者自行清退钱款,向治安司具结悔过,可酌情减等论处。逾期不退、继续行骗者,依新法严惩不贷!”
  同时要求各地衙门、巡检司、治安司张榜公布新法,务必使“偽券之害,家喻户晓;朝廷之法,妇孺皆知”,以儒家“明刑弼教”之理,达到震慑与教化並举之效。
  一份题为《惩处偽券诈財疏》的奏疏就写完。
  写完之后,李一元又敲开隔壁徐叔礼的房门,请他校对奏疏。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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