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0章 权衡利弊(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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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古代,不同朝代,对拐卖人口的判罚,好似都比现代严厉许多。
  秦朝规定拐卖人口者“一律处死”,且死后不得收尸。
  汉朝升级为磔刑,即肢解尸体,买家若知情,脸上刺字並服苦役。
  唐朝《唐律》规定,拐卖儿童为奴者,首犯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
  若拐卖人口后对被拐卖者造成人身伤害,处罚更严厉。
  宋朝沿用唐律,並增设官员问责制,对瀆职者严惩。
  元朝將拐卖定为“死罪”。
  明朝规定,拐卖人口者杖刑一百並流放三千里,伤人则处以绞刑,杀人者斩立决。
  对於“採生折割”致残儿童者,凌迟处死,家属流放两千里。
  清朝主犯斩立决,从犯绞立决,窝藏人贩子的人也一律斩立决;
  用迷药或邪术诱拐儿童,买卖人口者,斩立决。
  黄老大突然眼睛一亮,抄起刀子道:“我把二赖子给砍了再送到县衙去,就说这傢伙拐卖人口,被我给撞见,为民除害了!”
  二赖子嚇得亡魂皆冒,他连连摆手,双脚不住在地上蹬著,坐在地上往后倒退著。
  “黄老大,你杀了我也没用啊,小她也会把咱们的事儿捅出去的!你要杀,也要把小给杀了!”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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