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章 神识增长,拒绝帮忙(大佬们,求月票!)(3 / 8)
丁言每日就在城內各大店铺里面閒逛了起来。
他一方面是想將这些年陆续得到的各种用不到法宝,符篆,妖兽原材料这些高价值宝物变卖掉,换成灵石。
不管如何,这些东西放在手中都是死物,基本上对他没有太大的作用。
丁言打算除了留下少量精品宝物之外,其他的都准备分批处理掉。
毕竟眼下不管是购买情报还是炼製灵丹,都需要大量灵石。
另外一方面则是想搜寻一下炼製赤凤丹的原材料。
此前在南海修仙界时,由於大部分时间都在猎杀妖兽中度过,搜集到的赤凤丹原材料仅有三百份的样子。
如今他手中的三阶妖兽內丹,足够炼製八九千炉赤凤丹了。
所以三百份原材料自然是远远不够。
反正不管是沈家这边,还是天机阁,想要打听出连接天阁海的超距传送阵的下落,都不是一时半会的事情,丁言打算乾脆趁著这段时间一边修炼,一边炼製赤凤丹。
提及修炼,时间一晃,他结丹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了。
但距离结丹中期似乎还有些遥远。
此外,在数件装备的加成之下,他如今法力修为已经不弱於结丹圆满境修土了,五焰真魔功当中的第三种魔火,赤阳魔火其实已经可以开始修炼了。
只是丁言这些年忙於猎杀妖兽,一直没有时间。
这次刚好有时间閒下来,倒是可以看看能否將这门魔火神通修炼成功。
另外,已经达到了第二层圆满之境,久未突破的三世明王金身也陷入了瓶颈期多年,正好可以冲关试一下。
总之,他是需要一段时间静下心来好好修炼一番了。
这既要修炼,又要炼丹的,继续待在沈家的话,显然是不太方便。
於是丁言在沈家山门住了五六日后,就和沈天明,沈天放兄弟二人打了声招呼,然后来到城內一处专门租赁洞府的地方,了两千灵石租赁了一座灵气十分不错的临时洞府。
在租赁洞府的过程中,丁言发现黑水城和他此前在南海修仙界待过的一些大型修仙城池有一点很大的不同。
那就是黑水城所有的商铺,洞府,宅院,甚至是整座灵山,其实既可以租赁,也可以直接购买,获得永久產权。
比如沈家山门,其实就是千余年前费了一笔巨额灵石直接买下来的永久產权。
当然,租赁与买之间,价格肯定相差巨大。
几乎是数百倍,乃至上千倍都有可能的。
如果不是打算长期定居在城內的修土,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不会费天价灵石去购置这些產业的。
比如丁言这种,能租赁的话,绝对不会购买。
毕竟,这黑水城对於他而言,只不过是一个临时落脚点罢了。
自从租赁了洞府之后。
丁言除了隔三差五出去一趟之外,其他时间基本上都是闭门不出。
每天不是在炼丹,就是在修炼各种神通和功法中度过。 ↑返回顶部↑
他一方面是想將这些年陆续得到的各种用不到法宝,符篆,妖兽原材料这些高价值宝物变卖掉,换成灵石。
不管如何,这些东西放在手中都是死物,基本上对他没有太大的作用。
丁言打算除了留下少量精品宝物之外,其他的都准备分批处理掉。
毕竟眼下不管是购买情报还是炼製灵丹,都需要大量灵石。
另外一方面则是想搜寻一下炼製赤凤丹的原材料。
此前在南海修仙界时,由於大部分时间都在猎杀妖兽中度过,搜集到的赤凤丹原材料仅有三百份的样子。
如今他手中的三阶妖兽內丹,足够炼製八九千炉赤凤丹了。
所以三百份原材料自然是远远不够。
反正不管是沈家这边,还是天机阁,想要打听出连接天阁海的超距传送阵的下落,都不是一时半会的事情,丁言打算乾脆趁著这段时间一边修炼,一边炼製赤凤丹。
提及修炼,时间一晃,他结丹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了。
但距离结丹中期似乎还有些遥远。
此外,在数件装备的加成之下,他如今法力修为已经不弱於结丹圆满境修土了,五焰真魔功当中的第三种魔火,赤阳魔火其实已经可以开始修炼了。
只是丁言这些年忙於猎杀妖兽,一直没有时间。
这次刚好有时间閒下来,倒是可以看看能否將这门魔火神通修炼成功。
另外,已经达到了第二层圆满之境,久未突破的三世明王金身也陷入了瓶颈期多年,正好可以冲关试一下。
总之,他是需要一段时间静下心来好好修炼一番了。
这既要修炼,又要炼丹的,继续待在沈家的话,显然是不太方便。
於是丁言在沈家山门住了五六日后,就和沈天明,沈天放兄弟二人打了声招呼,然后来到城內一处专门租赁洞府的地方,了两千灵石租赁了一座灵气十分不错的临时洞府。
在租赁洞府的过程中,丁言发现黑水城和他此前在南海修仙界待过的一些大型修仙城池有一点很大的不同。
那就是黑水城所有的商铺,洞府,宅院,甚至是整座灵山,其实既可以租赁,也可以直接购买,获得永久產权。
比如沈家山门,其实就是千余年前费了一笔巨额灵石直接买下来的永久產权。
当然,租赁与买之间,价格肯定相差巨大。
几乎是数百倍,乃至上千倍都有可能的。
如果不是打算长期定居在城內的修土,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不会费天价灵石去购置这些產业的。
比如丁言这种,能租赁的话,绝对不会购买。
毕竟,这黑水城对於他而言,只不过是一个临时落脚点罢了。
自从租赁了洞府之后。
丁言除了隔三差五出去一趟之外,其他时间基本上都是闭门不出。
每天不是在炼丹,就是在修炼各种神通和功法中度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