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6章 可以上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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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松兄妹一直都在为友和集团的案子奔波,手里有相关的案情资料,当即给张俊留下了一份。
  等柏家兄妹离开后,张俊抽空翻阅。
  张俊虽然管理市政府的工作,但也无权干涉地方法院的工作。
  法院与政府是平行机关,政府负责行政管理,法院负责审判,二者互不隶属。
  在工作方面,法院独立审判,政府无权干涉。市政府不能要求法院撤销对本地企业的行政处罚判决,哪怕是市长,也不能直接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判某企业胜诉。
  但是!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法院经费主要由同级財政保障,可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產生,比如偏袒本地企业。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產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如果权力对权力的来源负责的话,这也意味著,地方党委可通过人大程序影响法院领导班子,但法院审判权仍然不受行政干预。
  这也是为什么,在章明华主政省城的时代,他有可能干预到司法中去的重要原因。
  张俊不会干预到司法公正中去。
  他要做的,是维护司法公正,追寻案件的真相。
  哪怕他不是市长,不是干部,只是一个普通百姓,他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帮別人爭取光明。
  张俊看完案情后,打电话给一个律师朋友,向他諮询企业集资的相关法律解释。
  虽然张俊也经常学习各种法律相关的知识,但毕竟没有专业律师懂得多。
  要弄明白友和集团是否违法,就必须先搞清楚友和集团的集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法。
  律师朋友告诉张俊,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司为扩大生產规模、改善技术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內部员工筹集资金。此类集资需满足资金用途明確、利率合理、期限適当等条件,且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如被认定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属於刑事犯罪,则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是近些年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行为,通常是以投资、理財、合伙、眾筹等等名义非法向社会公眾吸收存款或资金,累计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参与对象15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认定非法集资罪,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企事业单位以借款形式向內部员工集资,用於本单位生產经营活动,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一般认定为民间借贷关係,借贷合同有效,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张俊发现,依照律师朋友的解读,那么友和集团的內部集资行为,理应属於正当的企业集资,最少也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係。
  因为友和集团进行的是企业內部集资,出资人全部为友和集团的员工,並没有扩大到社会层面。
  每一笔集资款,都签有借款合同,且写明了还款日期,註明了利息,利息也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內,收到的集资款,也是用於企业运营和资金周转。
  既然如此,那么友和集团的集资行为,应该是合法的才对!
  张俊又把市政法委书记魏亚子请到了办公室。
  “亚子书记,关於友和集团集资案,我想听听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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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市长,友和集团一案,市中院不是已经做出判决了吗?此事还有什么疑问不成?”
  “亚子书记,我看过市中院的判决,最大的疑点,就是有个別员工用於集资的资金,並不完全是个人財產,而是从別人手里借来的。”
  “对的,张市长,我了解过这个案情。如果企业的集资,所有资金都来自內部员工,那就不违法。而在友和集团集资案里面,有些员工的资金,並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来自民间借贷。所以,市中院才认定,友和集团的集资是非法行为。”
  “亚子书记,我个人以为,这只是友和集团个別员工的行为,不知道司法机关,有没有问过这些工人,是出於何等目的,才找別人借钱,然后借贷给公司?”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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