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2章 亲戚只是关係近,不代表能力强。(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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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自己隱瞒部分事实、未按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配合司法机关查清全案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家属,始终有积极筹款退赔的意愿,目前已在尽力处置健身房股权、变卖其它资產,爭取最大限度挽回出借人的经济损失,降低本案的实际危害后果。
  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最后还加了认罪认罚、初犯、偶犯........
  金胜看完之后,心里只得出了一个结论....『一塌糊涂、不知所谓』。
  说实话,一般普通人要是出了什么事,下意识就会在脑海里想.....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中,有没有谁能帮上忙。
  律师、医生、老师、公职人员.....是最容易被別人突然找上门的职业。
  別人怎么想、怎么做,金胜不知道,也管不著。
  但在自己眼里......確实推不掉的,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內帮上一手。
  可要是超出了自身能力,那得跟人家说清楚。
  否则很容易吃力不討好,乃至反目成仇。
  暗暗在心里『吐槽』了两句,金胜打开笔记本电脑,开始弄起了上诉状。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未准確区分民事借贷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边界。
  原审判决中,直接將本案定性为刑事诈骗,完全忽略了本案基础事实的核心属性。
  案涉健身房,是上诉人实际参与经营的真实实体。
  收购其他股东股权、后续开设分店,並非不能达成的,完全虚构的事由。
  上诉人仅在借款时隱瞒了自身债务危急、房產已抵押给银行的部分辅助事实,该行为属於民间借贷中的民事欺诈,並非刑法意义上,整体虚构借款基础事实的诈骗行为。
  原审判决中,未查明受害人在出借350万元决定时的完整决策过程,便直接推定受害人是因上诉人的不实陈述才出藉资金。
  更是完全排除了出借人本身,是出於赚取『高额利息』目的,以及对上诉人经营场所实地考察过后,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客观背景。
  该事实认定,缺乏了完整证据链支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原审判决据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严重不足,適用法律明显错误。
  原审判决中,仅以【资金未按约定用於收购股权,而是用於偿还旧债与个人挥霍、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逾期后失联躲避催討】这几个孤立行为。
  便直接推定上诉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350万元的主观目的,完全不符合『借贷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规则。
  1,借款发生时,上诉人仍持有健身房50%的合法经营股权。
  该项目当时处於正常运营状態,具备持续经营收入来源,並非在完全无任何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骗取资金。
  2,案涉资金用於偿还旧债,本质上是为了盘活经营资金炼,並没有將全部资金用於赌博、吸d等违法高风险活动,不能直接等同於『非法占有』。
  3,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是因为该车辆实际上,乃是由其母亲全额出资,且实际价值只有50万左右。
  无证据证明,该行为直接导致出借人债权完全丧失可执行性,不属於典型的恶意转移全部资產,逃避债务的诈骗行为。
  4,借款到期后不接电话、躲避催討,是因上诉人陷入到了债务的『心理焦虑』中,並未完全失联。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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