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6章 一座新岛的利益(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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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6章 一座新岛的利益
  比如,某一支探险队在首先发现岛屿后,还没来得及確认所有权,就有另一个探险队发现了该岛。
  这就会產生所有权爭议,一般来说,遇到爭议时就要看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占领仪式”中签署的证明文件的时间早晚,船长航海日誌的记录时间,隨行人员的证词等等。
  或者某个岛屿虽然被某国宣称占领了,但后续多年该国再也没人管这个岛屿了。
  结果后来有其他人来到这个岛上,並在岛上建造了永久建筑,甚至有人常住该岛,那该岛屿就有可能被新来者的国家宣称主权。
  在国际法中,前者属於遗弃,后者属於事实占有。
  这就相当於,原本是某人的物品,但对方遗弃不要了,那么其他人捡到就算是別人的了。
  我国国內法虽然没有明文承认“先占”原则,但对遗弃物品的重新归属权是给予承认的,这就相当於变相承认了“先占”原则。
  举个栗子,你喝了一瓶可乐,然后把可乐的罐子丟了。隨后这个罐子被收垃圾的人捡去了,然后把罐子卖给了废品收购站换成了钱。
  在法律上,国家会默认,这个罐子卖掉的钱,属於捡垃圾的那个人,而不是购买可乐,並在喝完可乐后將之丟弃的罐子原主人。
  当然,以上都是文明点的处理方法。
  但在大航海时代,不同国家的欧洲探险者,对一块新土地重复宣誓主权是常有的事。
  经常会酿成国际纠纷,甚至是战爭,会导致无尽的口水仗。最后,只能靠国力强弱来决出所有权了,或是看谁枪桿子更硬。
  之所以提到这个“先占”原则,是因为这个实行多年的新领土取得的核心原则,將在1994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生效后被废弃。
  《联合国海洋公约》是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综合性国际公约。
  所有参与国共同约定,此公约在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联合国海洋公约》第89条明確规定,“任何国家不得有效的声称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权之下”。
  也就是说,一旦《公约》生效,以后在公海中新发现的岛屿,將不再適用先占原则。
  这个规定其实在当下並没有实际意义,因为隨著天上的卫星越来越多,整个地球海洋已经被卫星全部拍照完毕。
  现在各国都可以確定,在公海上並没有什么无主的岛屿,等待著人们去发现、占领。
  但地球的土地不是一成不变的,將来也有可能因为火山喷发、板块移动等地质变动,出现新的岛屿。
  《公约》中的约定,將適用於94年之后,公海新出现的岛屿的归属权,將不属於任何国家。
  但这里面有个空子,因为现在才1987年,距离《公约》生效还有7年。
  在这7年中,一旦有新的岛屿出现,还是可以適用“先占”原则。孙志伟打的就是这个主意。
  如果购买岛屿不成功,他就准备在合適公海上,用自己的空间堆出新的岛屿,並按照“先占”原则提前將之据为己有。
  不过,其中有一个为难的地方。
  那就是在现代国际法中,以“先占”原则取得领土的方式,需满足三大主体条件:
  即占领主体为国家、客体为无主土地、並实施有效占领(包括驻军、升旗、
  建立行政组织等)。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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