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1章 改革双刃剑(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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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平衡背后,隱藏著一个更大的可能:
  既然僱主的“代役银”可被视为一种对僱工的“社会保障”(免役即是保障),那么朝廷通过税收激励僱主承担此类义务,是否可推广至其他领域?
  比如,僱工伤病,僱主是否应承担部分救治之责?
  若朝廷以税赋优惠,鼓励僱主为僱工提供此类保障,是否可行?
  苏泽笔尖顿住。
  他想起了原时空的“五险一金”。
  那正是通过立法,强制僱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大明如今当然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
  但吴县的实践,提供了一个雏形,利用税收工具,引导僱主承担部分社会义务。
  一条鞭法,或可不止是“役折银”。
  在工商发达地区,它或可化为一个框架,將百姓对朝廷的部分义务,转化为僱主对雇员的保障责任,朝廷则以税收减免作为回报。
  如此,朝廷减轻了直接救济压力,僱主获得了稳定用工,僱工得到了基本保障。
  苏泽在纸上写下“税赋引导,僱主担责,僱工得保”十二字。
  他意识到,这已超出赋役改革范畴,触及“国家一僱主一个人”三方权责的重构。
  但这想法太超前。
  如今的一条鞭法,尚在试点阶段,连“役折银”尚未全国推行,何况以此为基础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可超前,不代表这件事不能想。
  近代国家之路,其实就是一条福利之路。
  不是施捨,是权责的重构。
  农人靠地,朝廷便收田赋。
  工人无地,靠手艺吃饭,朝廷如何取?又如何予?
  吴县的“抵扣”,是个粗糙的模子。
  但吴县经验也说明,或许朝廷可立法,让僱主为僱工的伤病、家庭福利支付一部分钱。
  朝廷则以减税为报。
  这般一来,百姓便觉出不同。
  从前,朝廷是收税的,是征役的,是遥远的“官府”。
  如今,它通过僱主,让人在病时,能得一份接济。
  这钱虽微薄,却是个凭证。
  这说明,任何一个普通的百姓,不再只是完粮纳税的“丁口”,而是被记著一份“帐”的“国民”。国民福利,不是白来的饼。它是契约。
  你出力建设这个国,国便在你力竭时,托你一把。
  这托一把,便是认同的开始。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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