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3章 借张居正的壳上市(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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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苏泽的核心建议是:
  將一条鞭法所征“代役银”中归属地方留存使用的部分(与上缴国库部分区分),明文规定其用途。具体可用於恢復和维持以下几项:
  其一,仿宋“安济坊”、明初“惠民药局”旧制,於州县设“地方疾医局”,聘请医生,储备常用药材,为无力求医的贫民、僱工提供最基本的诊视与药饵。
  其二,恢復並扩大“养济院”的收养范围。明初养济院主要收养鰥寡孤独废疾者,如今可考虑將因灾荒、战乱流离失所的孤儿、以及年过六十且无子嗣、无產业、无力自存的老人,一併纳入收养范围。其三,用於地方上的小学支出,用作当地的教育经费。
  其四,整修与维护本地的道路、桥樑、水井、沟渠、防火设施。这些工程原多依赖徭役,现可明確用代役银雇募工匠、购买材料,定期修缮。
  苏泽强调,所有这些用途,都必须“专款立簿,按季公示”。
  款项的徵收数额、具体用途、花费明细、承办人员,均需造册备案,不仅州县存档,更应允许本地士绅、耆老代表查阅,並择要张榜公布於城门、市集等处,让百姓知晓钱从何处收、用到何处去。苏泽在奏疏末尾总结道:“如此,则“代役银』之收,非为聚敛,实为集资;其支,非为虚耗,实为投资於地方安寧与民生根本。”
  “取之於本坊、本厢、本图之民,即用之於本坊、本厢、本图之事。民见其利,则输纳不以为苦;官专其款,则挪移侵欺难以施为。”
  “收支既有定规,去向皆可核查,则法行而民便,吏清而政通。此前吴县、介休之弊,癥结在於款项去向不明,监管缺失,以致良法生出恶果。”
  “若以专款专用之制箍之,则一条鞭法“均平赋役、便利官民』之初衷,方可真正落地。”他最后点出,此议並非要全盘推翻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而是为其地方执行部分补上短板,使其运转更顺畅,根基更牢固。
  同时,这也为朝廷將来在其它领域推行“以银代役”或类似的货幣化改革,提供一个可监督的样板。奏疏写罢,苏泽仔细检查了一遍,確保逻辑清晰,建议具体,没有空泛的议论。
  他特意避开了华丽的辞藻和冗长的句子,力求平实、直接。他知道,这份奏疏一旦递上去,必然又会引发新一轮的爭论。
  这就是苏泽的计划。
  借著介休吴县的案子,引发民眾对於官府责权的一次“拷问”,推动国民意识的萌芽。
  利用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恢復宋代和明初的社会福利体系,建立一个基本的兜底机制。让这“隆庆盛世”的百姓,不会因为一件小意外跌入“斩杀线”,让最底层的百姓也感受到盛世的暖意而一旦將“一条鞭法”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结合起来,这就等於在张居正的新法“主干”上,缠绕上了苏泽的“藤蔓”,张居正每一次推动一条鞭法,就等於推动了苏泽的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这就是苏泽搅动局势,引发社会討论的最终目的。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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