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章 专利法与垄断法(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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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纪的欧洲国王们,经常会將一门技术、一项產业、一件事情、一片土地等各种事务的管理和经营资格,直接授权给一个人,或者是一个组织机构。
  允许对方永远负责或者经营,允许对方排他式的管理。
  如果这种特许权,是针对的一种生產行为的,那就相当於永久性的专利。
  《垄断法》主要是为了禁止这种行为,將国王没有目標的隨意授权,限制为授权给真实的技术所有者,且限制授权期限不得超过十四年。
  所以这个十四年的较短期限,其实属於矫枉过正的结果。
  “也是除了买田置地之外的新產业。
  “不过期限最长只有一百年,並且建议不超过三十年?
  “为什么不是永久传承?这是为了破除朱熹子孙对其著述刊印的掌控吗?”
  现代的专利保护期限,通常都是二十年左右,远没有一百年这么长。
  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专利法雏形,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
  但《垄断法》最初的立法的本意,並不是为了创造现代专利保护制度,不是为了直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而是为了限制国王隨意授予特许权的行为。
  中世纪的欧洲国王们,经常会將一门技术、一项產业、一件事情、一片土地等各种事务的管理和经营资格,直接授权给一个人,或者是一个组织机构。
  允许对方永远负责或者经营,允许对方排他式的管理。
  如果这种特许权,是针对的一种生產行为的,那就相当於永久性的专利。
  《垄断法》主要是为了禁止这种行为,將国王没有目標的隨意授权,限制为授权给真实的技术所有者,且限制授权期限不得超过十四年。
  所以这个十四年的较短期限,其实属於矫枉过正的结果。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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