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阅卷(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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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人做事、教官府查案,他当他是谁?
  第二错,错在以“自取”替“枉杀”开脱。
  乙不顾嫌疑,与有夫之妇孤男寡女同食,实自取之。
  这话的意思,是说乙自己招来的,打死活该。
  可乙做了什么?
  甲三年不归,其妻独居,乙平日照看,这是邻里之义。
  甲归之日,乙来探望,正逢甲妻缝补衣裳,便坐下说了几句话,仅此而已。
  乙就算有“不顾嫌疑”,也不过是失於检点,何至於死?
  更何况他这“失於检点”的缘由,是出於善意,是照看乡邻。
  若善意都能成取死之道,日后谁还敢助人?
  第三错,错在以“人伦之情”抹杀律法之公。
  人伦之情,確实可悯,三年在外,归见妻子与邻人同席,换谁都要怒。
  可怒归怒,打归打,打死人归打死人。
  三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律法上,这叫“激於义愤”,可以减等,可以从轻,但不能无罪。
  否则人人怒起便可杀人,天下早就杀红了眼。
  第四错,也是最致命的一错,他竟说“乙当死”。
  “当死”二字,意味著在他看来,甲这一棒打得对,打得好,打死一个“不顾嫌疑”的邻人,是替天行道。
  这是什么道理?
  若此理成立,日后人人皆可凭一己之疑、一时之怒,取人性命。
  杀了人,只需说一句“他自找的”,便可脱罪。
  那还要官府作甚?还要王法作甚?
  张允明又看了一眼此卷的字跡————端端正正,十年苦功,又看了一眼文章————引经据典,字斟句酌。
  可惜了。
  文章写得再好,字练得再漂亮,可心性若是过於极端,日后入了官场也是祸害。
  若非此人身为县案首,张允明甚至都想直接黜落此人,即便不黜落,府前十也绝不能进。
  张允明提起硃笔,在这份卷子的封面上,轻轻画了一个圈。
  不是府案首的圈,是定名次的圈。
  二百七十六不能再高了。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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